本案例虽是由员工缺失职业道德引起的,但同时也考察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个人认为小李的述求得不到支持,理由如下:
从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来说,小李本就是公司的HR专员,其主要职责又是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其本人也是公司员工,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理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因此这完全属于小李自己工作严重失职行为,责任不在于单位。只要单位现在能拿出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证实小李是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的利益。
如果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能认同企业的观点,做出不予支持的裁决,企业应在长舒一口气的同时最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目前我公司对此方面如此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人事劳动方面合同的管理。我想大部分企业都是如此规定的。现在看来,为了防范一些不必要的用工风险,是否可以增加一条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直属上级签订。这样既不会增加公司经理的太多的工作量,也防范了人资部员工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利益。
2、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对此方面的如此规定: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究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3)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4)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5)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6)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根据我们公司规定,上述案例中小李的行为符合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2)(3)条,公司可依法向小李追究损失。而且这也有相应法律条文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