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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7日打卡总结】1、小李的诉求是否得

作者 阿友 2013-04-17 14:39 428
内容来自 2013-04-17 打卡话题
HR可以管理自己的合同吗?
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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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李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不确定,需要专业人士意见;本人意见是不应得到支持,但不确定法律如何界定,毕竟小李本人合同未签订,公司也存在过错。

2、我公司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司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本办法执行。下面是办法概要: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及时终止用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拟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1),并签字确认资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劳动者录用资格,填写《拟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资格审查表》中的审核意见。
(三)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采取上岗、入职培训或内控会议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已获告知。
第八条  由公司经理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留取二份,职工留取一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书,双方在《劳动合同书(含附件)签收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执行原则: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一般为2~5年;新录用的集团公司系统内培养的双学位人员为8年,学习期间到国外实习培训者为10年;新录用的集团公司系统内培养的研究生为10年。
2.日常管理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营销岗位和操作岗位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管理岗位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经理助理,合同期限一般为5~6年;副经理,合同期限一般为6~8年;公司经理(书记),合同期限8~10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个别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需聘任的专业性人员等,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与职工签订下列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保密协议: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岗位职责,与所在单位沟通后确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培训协议: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期间待遇、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满3年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三)系统内职工调动不再重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前10天,由公司各部门组织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续订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用人单位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与职工当面协商。
用人单位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4)送达职工本人,职工七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或因个人原因未与用人单位当面协商的,视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与职工协商变更。
第二十条  变更劳动合同可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相关协议的方式,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借聘协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被借聘到其他单位,公司、借入单位及职工三方签订借聘协议,约定借聘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及费用支付办法等,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内部退养协议:职工办理内部退养,要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内部退养期限、待遇,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或相关协议,用人单位留取二份,职工留取一份,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期满综合考核,填写《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附件5)。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对通过用人单位考核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在职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送达职工,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视为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由用人单位留取二份和职工留取一份,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在试用期内的职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试用期的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包括:
1.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属严重违纪行为的。
3.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4.其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滥用职权、挥霍浪费用人单位资财的。
2.贪污受贿或非法侵占用人单位财物的。
3.泄露用人单位重大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正常考核周期情况下,非客观原因连续二个考核周期或1年累计3个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组织原因调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二)因资产重组,按照“人随资产走”原则到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用人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

第三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职工本人申请外,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7)并按规定时间送达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违法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事先填写《职工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用人单位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对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在职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10)送达职工,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当面协商续订事宜;职工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职工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送达职工本人。

第三十五条  职工须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前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原则上要求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五章 经济补偿及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职工提出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职工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由本单位向职工支付。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职工月工资高于本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执行,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职工月工资为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能按本办法二十七条规定,提前30日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1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

第四十条  2008年1月1日前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按国家和集团公司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发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劳部发〔1994〕532号文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职工办结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时支付。
第四十四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医疗期规定

第四十五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十六条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公司经理指定;工会代表则由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调研员,由省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职工(含经理助理)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省公司垂直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公司之间的交流人员由行政关系所在地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书面通知书,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签收;难以送达或本人拒绝签收的,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证送达等有效送达方式;以上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津、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拟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资格审核表

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

3. 劳动合同书(含附件)签收单

4. 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5. 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

6.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7.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8. 职工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9.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0.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1. 延长医疗期审批表

12. 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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