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1、小李的诉求能够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理由如下: 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小李虽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工作,但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小李利用工作的使得没有经自己签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存在着劳劝关系,公司应付赔偿。
2、我司对劳动合同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为保此环节不出现状况,负责管理合同的HR会在员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准备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