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没遇到这此类事件,但个人认为,从道德上讲,应该得不到支持,但从法律上讲,虽然属个人工作失职,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李不签合同为什么其上司不得而知呢?公司对此应该负责吧!!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般一个月内签,续签提前一个月签,不合格续签的员工提前一个月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