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因如下:
作为人事专员的小李,主要负责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自身存在过错,公司不需支付双倍工资,仲裁也不会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小李作为公司的HR专员,主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他还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
小李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他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在离职后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明显有意而为。仲裁机构也不可能让他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劳动合同法》不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我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措施。劳动合同管理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HR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此环节不出现状况,我们是这样进行的:
(1) 制度保障:HR部门制定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制订、审核、批准、签订、保管、补充协议、意外处理等,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劳动合同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定期的经过职代会讨论将劳动合同给予完善。
(2) 内容提醒:除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外,我们着重补充了“公司其他适时发布的管理制度和与其签订的协议均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以及“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
(3) 签订时间: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入职后一月内,但签订时要求其填写入职的时间;续签的则提前一个月前让上级与其谈话,如果公司不想续签的,说明原因、在不续签协议上签字,并给予应有的补偿,员工一般也乐于接受;如果员工不想续签,同样需在不续签协议上签字即可,签字时间是合同到期并一个月。如果这期间员工与公司达成协议,可以提前到合同到期前离职,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4) 意外情况:虽然有以上措施保证,但难免有时因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事专员未及时与员工签合同,或HR领导未及时认真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都可能出现未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还未出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专员是个温柔漂亮的小姑娘,经过与当事员工友善交流,给予及时补签就好,还没有因此让公司仲裁或诉讼的情况出现,如果小姑娘处理有困难,我们就会联合HR上级和用人部门领导一起来协商处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顽固”的员工没有被我们搞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