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据劳动法,国家一直在提倡持证上岗制度(虽然目前没有法律刚性),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人事法规,是每个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职务技能,其本人有义务进行知晓。因此,公司可以在这一点上及事实产生上对小李作出假设败诉后的追偿事宜; 最后,从根本上讲,此类事件的产生暴露了该公司没有严格的劳动合同会签机制及监督机制,岗位责任机制,从该例中看出,该HR部门领导没有做到核查,监督,检查,引导,教育职能,因此,这是每个HR部门负责人值得反思的地方。
我公司为民营公司,大体的操作为:
1.新员工入职交齐各项入职材料后,给予办理入职手续,其中包含劳动合同,经HR部门领导由公司总经办进行审核及签章;
2.公司要对员工建档包括员工花名册,员工合同签署情况等资料备档;
3.劳动合同续签一般提前2个月进行征求劳动者意见后进行;
4.假设入职当月员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书面通知该员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通知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否则将以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进行合法解聘;
5.无论员工是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或具体操作中疏忽了导致未及时签订,对员工的社保缴纳都应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