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我觉得小李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也是不仁义,不道德的,个人觉得不支持,但是在法律上,应该会给小李做出赔偿。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是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之中的,主要是这样的
1、试用期。录用后的员工首先要经过二个月的试用期。如试用期间,试用员工仍达不到岗位能力要求,行政人事中心及所属中心负责人有权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的薪资标准按试用期标准发给。
2、劳动合同期限。属新入职的员工第一次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二年,如属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员工如在本公司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或在本公司工作服务满十年的,员工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求,公司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保密协议及廉政承诺书。针对不同岗位特性及管理要求,营销等岗位人员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和廉政承诺书。
4、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如公司在维持或提高员工现有薪酬待遇,但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补偿金。
5、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经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6、解除合同。公司或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员工日工资为标准,每提前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
员工在试用期或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1)试用期内发现个人申报材料有假,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培训不合格,又不宜改换其它岗位工作的;
(3)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刑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