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小李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小李本人即是HR专员,员工合同及时签订一定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倘若公司员工的合同都得到及时签订,唯独小李例外,可以断定其是故意而为之;
2、尽管公司在这件事上也有失责之处,但从过往的记录中可以得出公司一贯的作法,相信仲裁部门应能做到正确的判断;
3、向这种知法犯法的缺失道理之人,若仲裁部门仍就不分青红皂白断定公司赔偿,将严重伤害企业。
我公司合同签订制度是这样的:
1、新员工入职当天即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2、员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即把新合同发给员工续签,一般员工无论续签与否都会得到及时的回复,所以目前尚未出现如上的状况;
3、公司合同签订还有不完善之处,已向同仁学习,计划尽快进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