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我觉得小李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目前我还没有具体看到过公司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但依据上述所例,我觉得小李这么做有违个人职业道德,虽然这是他的个人职责所在,在一个企业里要公平公正。但也流露出公司内部的管理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