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方面囡囡实在薄弱。不过针对李先生的情况,我认为:
1、企业方面。
作为HR,自然要把自己的定位放在企业一方。为企业着想是我们身为企业员工的天职,这与自身问题不相矛盾。所以当企业出现纠纷时,无论有什么内外界因素干扰,我们仍然要站在企业的一方,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把损失减到最小。即使老板说:“明天你必须得给我走人”,两人产生天大的矛盾,但是做一天的和尚撞一天的钟,今天你仍要尽职尽责坚守自己的岗位,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
2、员工方面。
但是作为员工,当我们利益发生冲突时,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义不容辞的。此时我们的定位就是员工,“裁人”是我们身为企业一方的一项工作内容,“被裁”便是我们身为员工的个人纠纷。所以如果我是李先生,该告的还得告,该维权的还得维,莫因自己的角色而感到困扰。两者拆开看就行了。
3、法律方面。
我认为今天这个话题可以属于经济性裁员,裁员的范围: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犯罪的等;三是劳动者不能适应工作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四是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或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经济性原因而经济性裁员的。
1楼 灯火蓝山
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