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可分为主动请辞、被动离职(合同到期、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关系等非主动原因)。
如果是员工主动请辞,个人认为应该要提前三十天(试用期3天)提交辞职申请,按辞职审批流程上报(直接上司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主管副总意见、人力资源部面谈、报上层机构审批),在核准的最后工作日次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各相关部门签署离职交接意见,人力资源部核算工资,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流程。
如果是被动离职,就看是哪种原因,合同到期也要开出合同到期的通知(在此之前需办理合同到期续签意向表)、解除劳动关系要有相关解除的证明资料并发出解除通知送达,如发生经济补偿的,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办理离职交接的流程基本与自请辞职的程序一样,只是最后工作日的确定由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不管如何考虑,万事总有疏密,有时考虑周全了,但执行的人(包括各用人部门、HR经办人)有时不一定按照规定完全遵守,有时用人部门会压辞职申请直到员工的最后工作日过了才送到人力资源部,使人力资源部措手不及,有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因HR在操作上得不到上层机构的理解与支持,这类员工又不太配合,无法按规定流程来完善所有离职手续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隐患。
解决措施:用人部门不配合的,与用人部门的负责人经常沟通,逐步理顺;公司老板不理解支持的,只能晓之以理,仍不听的,待发生劳动纠纷后单位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后其方可知HR的操作是正确的(此方案实属无奈之举,要让老板交点学费,但能避免则尽量避免);员工不配合的,例如不接通知、不办手续等,就可利用快递等工具将通知寄达员工,员工不签收或邮件被退回也不要拆封(保留作为送达通知的证据),同时要保存好邮寄的凭证。在通知中一定要写明其的最后工作日,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逾期未办理的后果等等须告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