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目前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各个企业都普遍存在的,并不仅仅是体现在东莞这一个地方。
其实在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都会有相应的体现,在我们公司,我们称之为“自动离职”,但是这是属于旷工的。
首先,正常的离职手续是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从这个时候开始算起,不管你的领导有没有签字,你都可以在30天之后离职。有的时候,出于人道主义,会留在原公司多几天的时间。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申请。
再次,文中所指的离职方式都是非正常的离职手续,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对其讲清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产生的后果需要本人承担。
第三,如果员工来公司办理手续,我们可以按照相关的离职手续办理即可,该扣除的费用扣除掉;如果员工没有来公司办理手续,不好意思,只能杀鸡儆猴了,张榜通告。在人来人往的宣传栏,对这位员工的旷工及处罚情况进行公告,让其他员工明白旷工或者自动离职的严重性。
还有一点,就是他们这类员工的工资是暂不发放的,是在财务那边挂账的。如果他们告到社保局那边去了,我们也是有据可循的。我们只是希望他们能来办理离职手续。
这个时候,小刘再郁闷也没什么意思了,做好了这些工作还是要着手去招人的。同时想一下这些人离职的原因有哪些。该改正还是要改正的。
4楼 一切随缘201319
大家好,初来乍到,有点疑虑,还望大家指点一二。关于《企业职工惩罚条例》规定付职工处罚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这个现在不适用了吧,在2008年1月份《企业职工乘法条例》废止,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了,《劳动合同法》25条除约定有专业培训、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劳动者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那自离是不是该发全额工资呢?
3楼 幸福的鱼
早
2楼 辉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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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不学无术2
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