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事情,我想稍微做过一段时间HR工作的人员,都有碰到过。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也觉得,非常正常。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自然规律。再说我们也不能指望每一个员工,都会跟我们做HR一样,都是高素质的人员。
碰到这种事情,我觉得还是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联系此员工,提醒还有工资未结算,要求其回来办理离职手续或委托其它人员办理(务必要有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后照常结算工资。有钱在,如果还是一定金额的话,一般都还是有效果。在联系此员工过程中,最好用书面的形式,要求对方签字,就算对方不愿办理离职手续,也要对方签字。如书面方面的联系不方便,改用短信或电话录音,保留证据。这些准备都为做最坏的结果时启用,我想,你懂的。
二,完善人事制度,可在离职条款中加一条“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所发生的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等。当然,前提条件是,公司所有制度条款必须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所产生且经此员工签字确认的。
三,同步到派出所报案,理由为无故失踪,且如果是重要岗位或特殊人员,最好发表报刊启事或声明。摆出积极的态度。
总之,这种事情,可大可小,我们做人力资源的,只能尽量往最坏的方向做打算和考虑。“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对于我们来说,永远是这样。
1楼 灯火蓝山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