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正方观点,可以录用。
我们是否录用员工,唯一的标准应该是其是否具备胜任力,而不是别的。离职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与其他众多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能够说明或提醒某种人格特征,但并不能代表这种人格特征,是否具备这种人格特征还需要其他的众多行为的佐证。比如,某人在某条路上摔了两跤,但能说明这个人不适合走这条路吗?
因此,离职员工是否录用,需分析具体情况,曾离职这个行为,不能成为不录用的理由,只能成为某一个评判点。
谈恋爱还分分合合呢,何况企业与员工之间?经过考勤的爱情之花只会开放得更加灿烂。
想想几进几出的乔布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