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我个人保持中立态度。
其实保持中立,其实还是有偏向性,那就是原则,我们的原则是用人制度、用人文化;如果制度规定,那就应当遵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如果没有那就参考公司的用人文化来斟酌处理。的确会出现上面所说的造成员工“想走就走,想回就回”,但是这个结果不是由于我们聘用辞职人员所造成的,而是公司的管理、文化、平台等不足以支撑员工留下。
企业文化比较开放、大胆,而且用人不拘一格,那自然应当鼓励前期优秀员工但是因阶段内在公司没有合适的平台的员工返回公司担当适合员工发展的职位;用与不用同样遵照人员考评的基础程序和要求执行;
而企业文化相对比较保守,而且原辞职的员工并不一定很优秀、甚至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较多的差错或者在离职的时候产生非理性的纠纷时候,对这样的员工站在人资、企业的角度坚决不能用。
用人也好、不用人也好,遵章守规,并且考虑所用之人未来的职业通道和发展平台,当然更要照顾到现有员工替补的可能性,内部有合适人选可以替换的,宁不用已经离职的员工,机会对内对外平等、公平。
以上观点,个人意见,请各位批评指正。
1楼 文彧
我们做法是不在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