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薪酬设计方面不能有明显的错误(指明显与劳动法、法律法规相违背),比如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对于各个地区的小时工加班费有明确规定(最低限),以及根据地区不同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如北京地区最低不低于1400,而公司基本工资1300就是明显错误)不低于当地劳动法规定。
第二、明显缺少公平公共的条文在里面。假如老板是新疆的要求所有员工必须讲新疆话,因为曾经在上海一个老板就是这样做的而且还写在制度里面,很滑稽。另一方面比如公司制度规定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且还要求员工签一个协议。
第三、当薪酬发生变更时,合同没有同时变更,没有以附件的形式履行已经变更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