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小李4月份的工资应该是多少?请详细解答。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得出结论: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确定:
1、4月4日的加班是不可以调休的,只能计算加班费,标准为日工资的300%;
2、4月3日加班3小时,根据政策不属于调休范围,因此也应该计算加班费,标准工资的150%.
同时还可以确定的是4月28、29日两天的事假需要扣发当日薪资。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本案中小李是单休不能按照21.75计算月计薪天数:应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52天)÷12月=26.25天
★★4月薪资计算过程:
在本案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必须首选确定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假设其为日工作八小时),则本案中小李工资标准为:
日工资标准:3000÷26.25=114.29
小时工资标准:114.29÷8=14.29
小李当月工资为:
3000+114.29×300%+14.29×150%×3-114.29×2=3178.60元
问题2、结合本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未满勤员工的月薪应该怎样核算才合理合法”,请谈谈你的看法。
★★★★本案中企业往往会提出以加班倒休形式减少支付劳动报酬,实际上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根据前文文件依据,只有公休日安排员工工作才可以进行倒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未满勤员工薪资的正常的计算实际上很简单,即:根据其实际出勤加上加班减除休假扣款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好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文件依据为“劳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此外作为员工申请加班要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申请加班及加班费要有确实的理由和依据,如果仅仅是偶尔的晚走就吵闹着要求加班费那也是不合理的。从企业一方来讲,休假是员工正当合法的权利,安排加班还需要和工会及员工协商,而支付加班费更是天经地义,现实社会中企业往往处于劳资双方强势的地位,在加班费是否发放中侵害职工的权益。
★★★★真心希望今日卡卡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为员工说话,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