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Offer撤销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小姐仔细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就在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时候,陆小姐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当即对进修中心的做法表示反对。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2008年1月30日,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仲裁的适格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在法庭上,陆小姐称被告进修中心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基于此要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进修中心应承担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被告要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000余元。
进修中心则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劳动关系纠纷,不能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录用单位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录用单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同意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另外,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间看,她在一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陆遭受到经济损失,不同意陆小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新世界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000元。
【法官说法】
在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本案双方间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陆小姐于诉讼前已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案例二【用人单位反悔毁约,候选人法律维权】
据某媒体人士爆料,服装电子商务公司敦印有限公司总裁钱小华对某公司高层李元(化名)进行挖角,劝其从原公司辞职,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后,达成一致条件,敦印向李元提供了雇用合约offer。李元在某公司的合同中年终有几十万的奖金,原本打算在年后入职,但敦印多次催促,希望李元尽快在12月份入职,答应可拿出十万元进行补偿,并在上周日派人事部人员到上海协助李元搬家到敦印所在地杭州。
据这位媒体人士称,在李元辞去某公司高层职位后,准备入职敦印的前一天的12月12日,李元却突然接到敦印"公司无法履行合约入职"的通知。李元对此十分愤怒,目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记者了解到,发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能够改变,关键是取决于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公司已经发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经同意与李元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遵守offer letter。
【点评】
offer和劳动合同不同,劳动者同意offer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或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不能强行要求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仅供参考。
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李只能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人和网猎头offer案例】
@人和网猎头助手 今天一个猎头因为offer被客户单方取消,而候选人在原公司已经进入到离职流程而苦闷不已,找我诉苦,问我:email形式的OFFER是否有法律效力? 跟之前有过合作的律师确认后回复她说:OFFER是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猎头在操作流程中客户发了offer后也一地要与候选人及客户保持紧密联系。
【点评】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合同法理论考虑,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offer是要约,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所约束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或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以后的法律行为。所以候选人接了offer到报道这段时间貌似没有什么法律在保护
案例四【三期员工的offer相关案例】
一单位法务咨询,负责招聘的同事给某求职者发了offer,写明须在两天内邮件回复方有效,求职者也回复了电子邮件,但同时告知单位怀孕了,坚持赶紧办入职手续享受"三期"待遇。问单位该怎么办?offer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 以前讲座讲到这的案例都是听说的,而今竟活生生的出现了。招聘法律风险啊!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未用工因此劳动关系未建立.如offer不可撤销,则应签劳动合同,但此合同属于实际用工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并不适用于实际用工后的一般法律规定.如约定此行为的违约责任则依约定,如无约定一方有过错,则承担赔偿责任.
:对劳动者已怀孕的事实,因为劳动者存在有意隐瞒,致使用人单位对此产生重大误解,同时劳动者尚未就职就已怀孕,对公司明显不公,故单位可以要求撤销OFFER,同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offer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个人认为,offer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如受要约人已经承诺,offer是不可撤销的,单位应受到约束。单位撤销,应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如应聘者应聘花费、辞去原工作损失等。
7楼 塞维亚的春天
学习了,谢谢分享。
6楼 沉默的流星
太感谢了,有点不太明白
5楼 Howard
学习了...感谢分享...
4楼 首席人才官的北漂生活
感谢分享
3楼 Fiona菲安娜
学习!
2楼 糖果妈
学到了,看来以后发offer还是要谨慎啊。
安暖Yung
@糖果妈:如果有时候offer发了,对方没有来得及查看,你又想反悔,可以撤销,有的邮箱有这个功能,你可以试验下。
1楼 sophiamm
公司发了offer,员工在报到前一天告知公司说不来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榆杨
@sophiamm: 这种情况经常有,但是因为没有签合同也不好办,你们发offer是全员发,还是只针对高职等的?
Sharon宝
@sophiamm: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吃哑巴亏了,又不能强求他来报到啊。我们公司因为审批流程长,经常有发了offer之后员工表示不来了的情况。
安暖Yung
@sophiamm:1、规范招聘流程,发放offer要沟通好,对于一般性岗位可做备选人。中高层出现这种情况概率比较小。2、规范offer格式,我的日志也有规范的格式,可以看看。
sophiamm
@安暖Yung:offer格式都是很规范,在发offer前我都会先跟对方沟通,并且希望对方能回复我的邮件确定能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