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通俗理解来看,符合非户籍所在地、首次参保、男性年龄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40周岁的就属于“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参保人可根据自己在非户籍所在地首次参保时的年龄辅助判断,或通过12333等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本人账户性质。
“临时账户”不影响退休养老待遇,但“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当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临时账户”可以转成“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将户籍迁入新就业参保地,从户籍迁入次月就能申请将新就业参保地建立的“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