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签订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是不妥的。劳动者在面对公司要求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时,也一定要保持警惕。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就以上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完整填写在劳动合同中,不应当缺失或空白条款。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即使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公司口头达成了协议,也不能取代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空口无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在确认劳动合同填写完整,且与事先协商的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再进行签字,否则如果在劳动者签订了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在空白处填上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如减少劳动报酬、增加工作时间等,那么此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难以举证用人单位违法操作的劳动者容易处于劣势地位。
最后,在劳动合同签订完成后,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要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劳动合同,才能在遇到诸如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情况时,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