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加班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应当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加点工资的计发。法律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不应当超过每天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过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
2、休息日工资的计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人力充足,可以采取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办法代替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在其后安排补休,那么就不用再支付加班费了。
3、节日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与休息日加班不同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