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此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也分别有所调整,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的。
通知明确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月平均工资4250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95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