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岗期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1、目的:试用期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同时也允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考核。这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表现。而试岗期则是为了考核员工是否适合某个特定岗位或晋升而设定的。
2、法律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劳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试岗”这一概念,如果企业所称的“试岗”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试用期”,那么这将是违法的。
3、工资问题: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当获得工资,而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如果企业主张所谓的“试岗”期间没有工资,那么这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即使双方约定了试岗期,法院也会认定双方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该试岗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试用期。
虽然试岗期和试用期在某些方面可能有所重叠,但它们在目的、法律地位和工资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当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了解并区分这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