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2013年6月份离职,申请失业保险金,因减员时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办理,后期在社保局重新更正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员工自行到居住地人力中心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但是该员工已经回了老家,行政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并告知其申领有效期限为解除劳动合同后60天内,该员工并没有在该期限内返回办理。今年3月份,该员工致电公司追讨失业保险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情况要怎样处理?有据可依么?对公司会有什么影响么?谢谢大家的解答。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并告知其申领有效期限为解除劳动合同后60天内”,最终是因员工个人原因而过了办理期限,就算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也不会支持员工的。
公司是按照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的,因员工个人原因没有在解除合同60天内办理,影响了失业金的领取。公司可以将通知员工的记录拿出来,公司是履行了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