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某员工在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2011.5.24-2014.5.2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2013.5.9),但由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未缴纳满15年,公司并未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那么2013.5.9—2014.5.23这段期间,企业与其的关系应该界定为“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即员工是否可以合同终止企业不续签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2、其在60岁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是由于公司原因未从其入职(1999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其申诉的有效时效是多久呢?
大家手上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的理解适用 文件吗?估计要专业律师才有,求助。我也听一个法律顾问说的,但在网上没查询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之后雇佣关系作劳务关系处理,因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员工仍在职原则上支持诉讼,若已离职诉讼时效为两年,我记得应该是这样,劳动合同法有相关条文规定
Lynnefu 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里面提到的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退休金,并未说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我认为: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视同劳动关系。终止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法定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待遇,可以算作是劳务关系 ,可以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申诉时效,他到达法定养老年龄,他可以申诉他的养老保险待遇,法院应当受理,这个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