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劳务公司管理人员,长住工地生活区,一工作日出现发烧现象,达41度,在一工友陪同下去诊所打针。晚饭六个人一起吃饭,包括其老婆,其自己喝了约6两左右的白酒。晚上睡觉至11点,突发心脏病,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点半去世。这种情况是否应该算作工伤?
通过查看案例,死亡是结果,导致结果的原因是心脏病。但是突发心脏病的原因不明,有二种可能:一、高烧导致心脏病了发作,继而导致死亡;二、突发心脏病与高烧无关。
若为前一种,则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发烧的时间在工作时间范围内。
若为后一种,则要考虑心脏病发的原因,是否与职业病有关。
这样就很容易鉴定是否为工伤。
首先,应该鉴定是否为工伤。工伤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与岗位工作直接相关;二、职业病。本案例重点在于,该员工出现发烧现象,是否与职业病有关,而且,突发心脏病死亡到底是与发烧有关,还是与喝酒有关?如果这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出来,那么就不难解决该问题了。如果最终是工伤,单位必须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就是了;如果不是工伤,公司可给予家属适当的慰问抚恤金,以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
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身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也不算工作中啊,关键他看是否在班中
但是人劳局的要求按工伤标准算。
不应认定为工伤,应该算因病或非因工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