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女员工现在在怀孕初期,现在向公司请假,说医院经检查胎儿各项指标不是很好,需要进行流产手术,员工在公司请假系统上提交了15天的“流产假”申请,主管领导批准了,员工就回老家了。本以为员工休假结束后,会上交假条,并销假。结果15天之后,员工并为会公司上班,并连续3周在公司系统上提交了病假申请,原因是“孕吐,身体不适”,主管领导也批准了,但一直为给公司提供假条。后请假申请转到人力资源部的时候,因为前后请假的原因互相矛盾,我们就联系员工问清楚具体情况,并告知根据规章制度,病假超过一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发放,但员工个人对此并不认同,态度就是:我是三期员工,你能把我怎么着。现在我有几个疑问:
1. 超过一个月病假的员工,工资发放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这里的80%发放的标准是指税前还是税后的金额?
2. 如果员工不提供假条,公司按旷工处理后,是否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后者各位HR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呢?
1、医疗期工资按本人正常工作工资的60%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资是税前的。
2、员工请病假应提供相应的休******明、病历、疾病诊断书,只要公司有规定,而员工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可视为旷工,旷工达到公司规定为严重违纪的天数后,履行合法程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旷工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