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3种情形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不是就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了?
还有就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在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先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补偿照付?
1、不可以,补偿金是补偿金,提前三十日是履行预告知义务,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常说的离职代通知金是不能取代补偿金的;
2、提前三十日通知,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解除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我想楼主是理解错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情形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是需要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的通知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是按一年一个月,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1个月,半年以下接半个月的金额作出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