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个规定,新进员工都要有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并于每位员工试用之前签有试用协议,协议内容有明文规定:试用期间不办理社会保险。近期有一位员工因为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又因为年纪太大,公司综合考虑,表示不愿意与其签正式合同,并提前与他面谈,他当时也表示同时公司的决定,并在试用期到期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没想到两个月后公司接到当地街道的通知,说该员工去当地街道申请要求公司补发他试用期社保补贴,并说公司没有按面试时要求发放他工资,如果公司不补偿他,他将要走法律程序申请仲裁。请问,他这个要求合理吗?作为公司的HR,应该怎么处事这个事情?
给补上吧,试用期不上社保本来就是违反劳动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