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都是三年合同,6个月试用期。可试用期结束时,部分员工还达不到转正要求,但也不想辞退。我知道最长试用期是6个月。就想问,我公司下面有三个抬头,但不属于隶属关系。我能不能在A公司辞退后,与B公司再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样合法吗?或者有其他办法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以上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员工也不会接受。为什么试用期不合格又不想辞退?或者仅仅是想规避某些法规?
不合法,劳动法规定3年以上合同,试用期最多约定6个月,如不合适建议辞退。
个人觉得这种做法很欠妥。既然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直接给予解除就可以了。没必要再转到公司其它相关联的单位再进行第二次试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进入一家公司任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虽然几个公司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的,但作为HR人员,这种做法很不人性化。员工被A公司辞退了,就一定愿意再到B或C公司服务吗?而且还是再次进入试用期,HR在处理日常事务时,还是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问题的,不能只考虑到公司的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