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拒绝加班,按旷工两倍处罚,不参与全勤福利奖。
这条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
2,企业缴纳个税,按最低基数数,在员工的工资扣的个税是按实际扣;(这样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入职后社保少缴两个月;(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按这条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涉及到员工名誉损失赔偿。
个税退还员工后,还会涉及哪些?
社保补交后,还会存在什么争议?
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出于生产需要安排加班,也要征得员工同意,而不能强制要求加班,更不能据此作旷工处罚,否则是违法的;全勤奖具体要看公司是怎么定义的。按这条规定处罚,还没严重到名誉损失赔偿的地步。
2、员工个税由单位单位应报代缴,单位少报多扣,少报是违反相关税法规定,多扣是拖欠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这个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3、单位应从员工提供劳动日起申报参加社保,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当地的社保条例,社保补交后不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