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简称A,后来于2008年6月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B,A公司和B公司办公地点和法人代表都是一样的,只是公司名称不一样,当时新招聘了十几名员工,签订了三年合同. 后来因经营不善,2011年6月公司决定关掉B公司,将现有员工全部转至A公司,又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满了,我公司是否需要和这些员工签订无固定合同?
我昨天也和几个做HR的朋友讨论过,大家也是说法不一,如果不签无固定,怕会有风险,毕竟法人什么的都是一样的,而且这部分员工自始至终做的工作也是一样的,连工作描述也没变过,当时只是重新签订了合同.工龄什么的肯定也都算在A公司.
希望能得到更多大卡的指教,谢谢.
不管A与B地点或法人是否一样,只要A继承了B的权利和义务,B原有的员工,其工龄及合同等也转移至A,由A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员工提出签有固定期限合同,否则是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非都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让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