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内部分为2家公司且法人不同(2013年前法人相同,2014年2家公司均变更不同法人,实际变更为老板亲属),2011年入职的工程部经理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职务为经理,签订合同的公司为A公司,薪资为2500元(但实际发放工资为10000元),但入职后社会保险由B公司缴纳(缴纳基数为最低),工资发放用个人户打款且不是公司法人账户(据说打款人为公司老板的直系亲属),2014年续签劳动合同,合同部门改为后勤保障,工资签订为2500元,工资入账形式为个人打款,(打款人为A公司法人)现因这位部门经理与公司高层不和导致离职,部门经理要求B公司赔偿自2011年-2014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这类公司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以此下去,公司类似情况很多,是否还会出现其他劳动纠纷,该如何规避呀?
1、A签合同,B交保险,一般这种情况会认为实际发生企业为B。属于签有合同,但合同有缺陷。
2、这类不属于不签合同,就此打官司员工无赔偿,换句话说,员工打不赢。
3、如果员工能拿到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收入,那么企业需补交社保差额。
4、一般员工可就此向劳动就差大队举报,那么劳动就差大队会介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如合同签署问题,工资转账问题,缴费基数问题等等,如果限期整改不到位,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