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个2012/9/1入职的司机, 2014年8月31日合同到期。
从2014年4月1号开始请病假(成人硬肿病),公司批准了这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薪资按照规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80%发放),现在医院病假条批准到2014-6-15结束,电话跟其沟通后,意思是身体不好,不能上班之类的(不想继续上班了,公司也打算解除劳动合同了)。想咨询下此种情况HR应该如何操作?需要哪些补偿?是否还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先确认下?
我的想法是:
1. 补齐从6.15号~7.1号期间的病假证明,2014年4月1日——2014年7月1日按照医疗期间的薪资发放。
2. 7.1号之后医疗期满后,(查了下这个病可以慢慢自行好转的) 提前30天通知或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1个月代通知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以上处理是否妥当的? 有一个疑问就是:这个是不是必须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流程怎么走呢?
应该还有一个医疗补助: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医疗期满通知回来上班,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需给予调岗,再者给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沒有經過工傷的,不需要勞動鑒定部門確認,只要有一個辭退的理由,以及相應的補償就可以.除非該人可以證實生病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是看描述,沒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