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了解一个现象,多数中小企业给员工办理了入职手续,说好试用期为3个月以内,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工作时间超过了30天甚至2 个多月,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
试问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有效?
2、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5、6、7条,《劳动合同法》47、82条之规定,用工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的员工,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
3、用工时间不满三个月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试用期“的说法(《劳动合同法》19条)?此时劳动者能否符合享受“通知金“的条件?
谢谢!进一步探讨一下:
对“第一”还是有疑问的是,认为只视为不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给予支付一个月以后终止劳动关系前的2 倍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回答“第三”是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37条”。问题是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要支付“通知金”?
第一,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合同
第二、双倍补偿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第三、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和第一第二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