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打卡案例中任麦麦的分析点让我有所启发:企业单方面的降薪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即使在合同文本中没有具体金额,员工也可拿出以前的工资条或者银行流水证明“事实降薪”),那么劳动者完全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维权申请,要求恢复原工资。从上面那点我想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劳动合同除啦未约定具体工资金额外,连具体岗位都没明确注明,仅仅写的岗位类别(如:管理岗位或一线工人)其目的是企业想借此在做员工调岗处理时降低风险,要是公司仗着这条随意给员工调岗的话员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入职时的具体工资金额就算不在劳动合同体现,也要以其他方式告知员工并保留签字确认文本;另外,除非公司的劳动合同里包含工作内容,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员工,并且保留员工知晓的确认签字,否则还是会留有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