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职工因为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在单位领导劝其留下并以增加工资为由希望她继续工作,但该员工非要辞职(口头)无奈当天老板就给她结清了工资,并出示了解除合同证明给职工,但职工没有在解除合同证明存根上签字。一个多月后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以单位解除他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待通知金。向这种情况单位如何证明是职工个人提出辞职,公司其他员工证明能否有效?单位职工证明该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是否存在与单位利害关系证明无效这种说法。请牛人帮助解答。谢谢。
如果没有纸质证明的话,其他员工的证明其实是不能算做证据的。从你的介绍来看,会判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如果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企业需要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补偿金。
从案例中看到,肯定是公司HR工作不到位,员工提出辞职,应该通过书面申请,而且在那份离职证明中他也没有签名确认,这是肯定有风险的。根据目前的情况来说只有能证明员工是自己辞职的才能让公司化被动为主动,最坏的打算就是公司同意让员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再慢慢折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