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单位是一家国营企业,又在新区注册了一家G单位国营企业(独立法人),G单位员工合同关系属于原Z单位的,因为社保转移,需要新开社保账户,员工需和G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来与Z单位签订的合同有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限。那么与G单位签订新的合同关系,原来与Z单位的劳动合同还用提前终止吗?新的合同的期限上怎么去签订?
1、公司法人是否是同一人啊?如果是同一人,在合同约定里只是公司名、工作地点、变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个人认为只要做劳动合同变理补充协议就行了,
如果公司名、法人、地点、岗位等都变了,还是需要重新签合同,觉得要重新签,同时做好原公司的终止关系
1、从法律上讲G属于Z的全资公司,但两个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2、如果G公司同意员工与Z公司保持劳动关系,那么可以不解除。
3、如果员工同意解除与Z公司的劳动关系,那么Z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G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