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电子行业,目前进入淡季,公司原计划裁员,但是为了降低风险,公司决定放假待岗处理,现要求我们人资写一份待岗管理规定,大概意思是:第一个月要求每天打卡,发本市最低基本工资,第二个月,每周1、3、5打卡三次发基本工资的80%,第三个月开始每周一打卡一次,发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待岗不能超过1年半,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出了事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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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许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待岗处理决定没有条件限制,没有程序要求,也没有时间约束。劳动者一旦被用人单位予以待岗,便相当于陷入了一种亚失业或隐形失业的状态,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如果将待岗单纯地视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很容易使这一制度被本就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则有助于改变用人单位长期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迫使用人单位改变过去消极、被动的管理模式,以规章制度为手段构建积极、主动的用工管理模式。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仅能从正面引导劳动者服从管理,从反面警戒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并且能在事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在其规章制度中对“待岗”作出合理完善的规定,就任意对劳动者作出待岗处理,由此引发了劳动争议,就极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