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事于今年7月份入职一家公司,然后8月底离职,在职期间请假超过一周,离职时候人事负责人告知该同事可以离职,不用协助该人事负责人进行招聘新人后再离职,但是9月20日,该同事并没有收到他应得的工资,打电话给总经理,该总经理说此同事是自动离职,不应该发工资。该同事离职时并没有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在此公司工作过,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大神指点。
老板因职工自动离职而不给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职工未提前通知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因职工离职而克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算他背!连证明工作的证据都没有怎么去要工资?人家直接补承认你是他员工就可以了。先取证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