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有一名电工在试用第二周时突发脑溢血住院象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试用期是劳动用工期间的一个特殊时期,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期。试用期员工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保的购买和试用期管理上,存在入门掌控不严、入职体检走过场、背景调查不清、试用期管理工作不规范,尤其是对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条件存在认识偏差。
先看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再看试用期员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如果该员工不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入职的行为,那么员工在试用期罹患重疾,公司方面就要按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应该享受的医疗待遇,期限最少为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确定为恶性肿瘤的,按规定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适应单位为其安排得其他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金、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和相应医疗补助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可能把好人员进口关,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员工录用条件做到具体化和书面化。用人单位要把好入职关口,先小人后君子。有条件的和医院签订员工体检协议,安排入职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于重要核心岗位、部门经理以上岗位和年龄在40岁以上的人员,在常规体检外,适当增加一些心脑血管的项目体检,员工入职后体检费用由公司报销。员工录用表格上注明隐瞒事项可能带来的解聘后果,让员工签字确认,避免有些员工故意隐瞒实情、带病入职;试用期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购买社保,确保劳动者在受伤、患病等情况下能依法享受基本医疗。
员工罹患重疾,相信很多公司都会遇到,人生重大关口,最能体现人情冷暖、世态炎凉,公司方面处理得当,远甚于平时对企业文化精神、道德价值取向的宣传灌输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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