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集团公司,下面有6家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又是独立法人)。集团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第一次1年,第二次续签3年,第三次续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今年集团员工与子公司员工频繁来回调动,集团与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很乱,目前这种状况,集团公司如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管理工作的要求,首先必须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下面从几个方面阐释一下如何做好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签订之间的关系:单位与员工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标志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论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是否开始用工,只要开始用工,即已经开始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订立正是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在书面上和管理程序上的具体体现。因此,非常明确的是,双方的劳动关系确立的根本在于是否开始用工,或者员工是否开始了在单位的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程序上,必须及时配套的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劳动合同法》也已经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分为两个时间段: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第一种情况,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操作主要应用于一些企业对于关键管理、技术人才的员工录用时。但是,劳动合同所签订的起始时间应当在用工之日开始,而不是签订的日期;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同时自用工之日建立。这种情况意味着,双方先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就劳动关系的确定先进行约定,然后再在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开始劳动关系。第二种情况,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必须自用工之日(确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日)起的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是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不能以口头约定等形式代替。(3)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不能以口头约定等形式代替。同时,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有效的,怎样的劳动合同方为有效的?简单的说,首先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其次,双方对于其他的一些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试用期的约定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以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形式体现。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可以以单位工作任务书中对岗位工作的具体规定为准;工作地点需要尽量明确工作区域的范围。如北京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一般的是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劳动报酬:一般的要求必须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数据。而在劳动报酬中,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文字进行约定,一般认为是无效约定。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个人建议:两个方向
1.子公司直接的来回调动,要完善各子公司之间的入离职手续及流程。尽量不体现调动行为,体现的是离职、入职。
2.为稳定员工情绪,在人员调整的同时可以允许其延续之前的在司服务年限。这里跳出来看,将集团做为一个大的用工主体来操作,其实就很清晰了。因按您的描述,下属6公司与集团之间是紧密的子母公司关系,因此方便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