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员工自2014年11月18日来公司,由于疏忽未签劳动合;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了离职,但离职书只有部门主管签字,就离开公司了,现在提出要求公司补偿工作期间的2倍工资及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保,还要求补偿1个月的工资,我作为人资部门该如何处理,请指导为谢!
两个思路
1.合法角度
案例中所述事实十分清楚了,有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员工主张2倍工资及补缴社保的诉求是合规合理的。没有什么可折腾的,算出来金额,掏钱即可。但其要求补偿1个月工资的诉求,从案例中看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合理的支撑点,可以不予理睬。
2.企业角度
既然该员一无合同、二无社保、三无离职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对于这样的“三无”产品,我就可以很光棍的推说,这产品不是我企业。你要非说是,那好,你举证吧 !要是没有有力的证据链,那你就不是本企业的产品。尽然你练名分都木有,你还来给我扯什么分手费啊。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