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份,一个员工右脚被砸伤,3-5趾末节开放性骨折,到医院治疗十天后出院休息。医嘱为继续对症治疗,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加强功能锻炼,随诊。该员工后续回家休养了两个月,公司给予了两个月工伤工资。现电话通知其回来上班,并安排合适的岗位给他,其一直拖延不愿上班,公司6月29日开具复工通知让他签字,如未按要求到岗上班连续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他本人也签字确认了。但后来一直不上班,还要求带他到医院复查,7月17日复查后医生口头说明可以上班,让他多锻炼。但他还是不上班,并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8月25日公司收到结果为十级的鉴定书,公司对此不服,于8月26日提交至省级再鉴定。在提交后该员工又于8月28日用快递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给公司。应该是计划走仲裁及法院程序。我想请问前期的复工通知书是否有效,如有效的话,该员工在7月份就已属自动离职,那他8月底快递送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应属无效的。对于此人后续要如何处理较为妥善。
司法实践中,连续旷工5天或1年内累计10天,往往能认定为“严重”。公司6月29日开具复工通知让他签字,如未按要求到岗上班连续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他本人也签字确认了。如认定员工自动离职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