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王某入职A单位为管理人员,但实际上社保等在B公司缴纳,工资在B单位发放。
这样与A单位为事实劳动关系,与B单位为法律劳动关系,请问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用工风险。
望各位大侠指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只要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进一步可以确认:只要是对本单位工作任务不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不反对兼职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前一单位反对,也不会导致后续劳动关系的无效,只是前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A与B什么关系?
2、为何不直接与B签订劳动合同?
3、现实中确实有一种情况,A单位可能是B单位的关联单位或者母公司,员工希望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作为A单位因工作需要派至B单位的人员,B单位为A单位代发工资、代缴社保。
4、具体的话可以通过委任函、补充协议等形式,与员工明确权力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