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员工前段时间发现精神异常,行为和说话都很怪异,同事们都不敢靠近他。后来把他父母请过来,他父母也感到他的异常,说可能一个人外出看到什么不该看的东西,受了惊吓,跟公司请了2个月假先回去休息一段时间。公司领导觉得精神问题不是一下就能治好的,就算他到时回来了,也不想再用他了。做为HR的我,如果此员工提出回司上班,我该如何按领导的意思进行处理?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354号文)中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