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公司以战略调整的名义,向各项目经理发邮件要求各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员工全部转签到一个新成立的子公司,这个新成立的子公司合同工资是最低的,而且公司没有任何补偿,隐形的意思是不同意转签,就让员工自动离职。
我自己的利害分析及疑问:
1.转签到新公司,之前的工龄肯定没有了吧?那对员工来说是很大的利益损失,以后如涉及到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员工很吃亏。
2.公司方面说不用签离职单,直接签新合同,那么在原有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再签新合同,是否涉及到双重合同?是否合法?
3.新合同的合同工资很低,涉及到相关问题,公司都是以合同工资为依据的,很明显,员工是吃亏的。
3.如果跟公司明确说明不同意转签,也不主动离职,目前还不知道公司会如何处理。如果选择这样做,对员工自身来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应对公司?
请各位有经验的大神帮忙解疑,帮我分析一下,改如何处理。谢谢!
1、之前的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司法解释四》中明确规定非员工本人原因,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员工主张原单位工龄合并计入新单位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2、双重合同的问题,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时间晚的一份覆盖时间早的一份(这个如果其他同仁知道的,帮忙补充,实在不熟)
3、正如你所说的,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关系很容易影响到加班/病假工资计算、社保缴纳基数、停工留薪标准等问题,即便是有规定明确应当以应得收入来计,但这无疑为员工举证带来了很多困难。员工的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4、这个问题就要自己衡量了。我在很多分享里都曾明确过“半饱”与“挨饿”的选择问题。半饱——忍辱负重,接受一些不公平待遇,毕竟找工作也有成本,好工作也不是那么好找的;挨饿——不能忍受,坚决维权,但多半饭碗不保。这个选择上,自己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情况来衡量,别人一般拿捏不好。
5、最后,如果不愿意屈就的,可以拒绝转签新公司劳动合同,坚持履行原单位劳动合同。若单位强制解除,则为单位违规解除,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单位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转签视为自动离职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从继续工作角度拉看,至少可以熬到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到时候单位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服务N年支付N个月)
6、即便是战略调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与员工协商不成,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另外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代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