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電子公司從事人事文員一職,目前在這家公司已經服務兩年多了,9月2號下午公司廠長突然召集公司管理開會(因我公司為分公司,最高領導便是廠長),并在會議上宣布讓我7天之內將工作交接出去,聲稱公司另有安排職位給我,也不說具體職位是什么,(只是口頭通知,因我沒有錄音)所以我還是一如既往的做自己份內的事情,月初我核算全廠人員考勤及工資,為保密起見,我將與薪資相關的資料設置了密******,9月8日公司安排了人員給我,讓我配合交接工作,我追問公司為什么要交接工作,也沒有正式文件,更沒有事先通知,領導什么都不肯說,只說讓我先交接工作后安排我的工作,我便將電腦密******告訴了新同事,(未將與考勤有關的資料告訴她,鑰匙及考勤機密******也未交接)9月10號11點30分,公司廠長召開全廠會議,宣布我不能勝任該工作,并出事通告(只有廠長的簽名,沒有公司的公章)公司給出的理由如下:1人事不服從(或不滿)上級工作安排,2在招工時玩手機影響公司形象(當時我剛好在看時間),3說人事亂扔公司材料,造成公司損失(那時辦公室清理雜物時扔了一些過期無效的東西,保留了有用的東西,當時扔廢的時候公司高層也在場)并給我做了以下處理,記大過1500元,賠償公司損失300元,并立即開除,公司領導通知保安我已離職,也未給我工資及辦理離職,并且我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一份沒有蓋公司的公章的合同,請問我可以拿此份无效的勞動合同向公司向勞動局投訴公司進行補償嗎?
呵呵,你自己是HR啊,哪些情况需赔偿哪些情况无需赔偿这些应该知道点基本的啊。感觉到你都是在就事论事,这就是HR中的员工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建议你百度,这样印象深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