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6点发微信告知主管准备离职,上午外出联系好业务回单位后递交辞职报告。该主管未等员工回单位递交辞职报告,直接在8点的晨会上宣布员工辞职。员工一直到正式离职也未向主管递交辞职报告,请问这合法吗?可以提出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吗?(员工在办离职手续时填写过离职申请表和交接表,但在离职申请表上未勾“辞职”)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已将“电子数据” 列为证据种类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刑事讼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
四,证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以上新的规定,我认为,该主管对该员工发给他的“辞职微信”因其具有的独特性及不可伪造性,可以作为自愿主动辞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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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正式离职也未向主管递交辞职报告”,没辞职报告也叫正式离职?还有离职申请表上需要勾“辞职”吗,你们单位的离职申请表还能有申请调岗或者入职的功能?说得不客气点:你和你们单位必定有一个是奇葩。我们单位人很少,但辞职报告和工作交接也是必不可少的,没这2样工资就不会发的,再说时间长了也可以按旷工辞退,根本不用担心赔偿。
程序有问题,我公司在离职操作上是逐级会签的,普通员工组要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的签字确认 。主管及以上需要总经理签字。并且整个离职流程是有制度规定。第一,如果楼主的员工以公司已发布实施的制度或现有的事实性离职操作来证明该离职流程不合规定,那样公司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