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内部编制调整,该岗位撤销,于是岗位上4名员工都需要转岗(因公司其他部门还需要人手)。但其中一名员工,死活不愿意过去,我们告知他,不愿意过去的话就自己离职,他也不愿意离职,天天在岗位上耍赖,继续打卡。怎么处理啊?
看合同约定有无明确岗位,公司不能随意条换岗位需要协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客观变化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